尼希米記 10
1 簽名的是:哈迦利亞的兒子─省長尼希米,和西底家;
2 祭司:西萊雅、亞撒利雅、耶利米、
3 巴施戶珥、亞瑪利雅、瑪基雅、
4 哈突、示巴尼、瑪鹿、
5 哈琳、米利末、俄巴底亞、
6 但以理、近頓、巴錄、
7 米書蘭、亞比雅、米雅民、
8 瑪西亞、璧該、示瑪雅;
9 又有利未人,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、希拿達的子孫賓內、甲篾;
10 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、荷第雅、基利他、毗萊雅、哈難、
11 米迦、利合、哈沙比雅、
12 撒刻、示利比、示巴尼、
13 荷第雅、巴尼、比尼努;
14 又有民的首領,就是巴錄、巴哈.摩押、以攔、薩土、巴尼、
15 布尼、押甲、比拜、
16 亞多尼雅、比革瓦伊、亞丁、
17 亞特、希西家、押朔、
18 荷第雅、哈順、比賽、
19 哈拉、亞拿突、尼拜、
20 抹比押、米書蘭、希悉、
21 米示薩別、撒督、押杜亞、
22 毗拉提、哈難、亞奈雅、
23 何細亞、哈拿尼雅、哈述、
24 哈羅黑、毗利哈、朔百、
25 利宏、哈沙拿、瑪西雅、
26 亞希雅、哈難、亞難、
27 瑪鹿、哈琳、巴拿。
28 其餘的民、祭司、利未人、守門的、歌唱的、尼提寧,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 神律法的,並他們的妻子、兒女,凡有知識能明白的,
29 都隨從他們貴胄的弟兄,發咒起誓,必遵行 神的律法,這律法是 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,又謹守遵行 耶和華─我們 主的一切誡命、典章、律例;
30 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,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。
31 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,或甚麼聖日,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,我們必不買。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,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。
32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,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,為我們 神殿的使用,
33 就是為陳設餅、常獻的素祭,和燔祭,安息日、月朔、節期所獻的與聖物,並以色列的贖罪祭,以及我們 神殿裏一切的費用。
34 我們的祭司、利未人,和百姓都擲籤,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 神的殿裏,照著律法上所寫的,燒在 耶和華─我們 神的壇上;
35 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 耶和華的殿裏。
36 又照律法上所寫的,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群羊群都奉到我們 神的殿,交給我們 神殿裏供職的祭司;
37 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麵和供物、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、新酒與油奉給祭司,收在我們 神殿的庫房裏,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,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。
38 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,亞倫的子孫中,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。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,奉到我們 神殿的屋子裏,收在庫房中。
39 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、新酒,和油為供物,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裏,就是供職的祭司、守門的、歌唱的所住的屋子;這樣,我們就不離棄我們 神的殿。